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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鋒掃群丑
文章護太平
“張三媽媽”和其他3名患兒母親亦被認 她們是有了這些“明知管制藥品,協(xié)助犯罪”
定具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 的行為,才被認定構(gòu)成“走私、運輸、販賣毒品
“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系初犯”, 罪”。
“為子女治病誘發(fā)犯罪,未獲利,社會危害性 這個罪名是走私,運輸,販賣三個“有罪行
較小”,“家中有患癲癇疾病的未成年子女 為”,這和“買藥救子”的行為不應(yīng)該混為一談。
需要撫養(yǎng)”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檢方認 這四位***行為從法律來講,確實有罪,法
為,她們構(gòu)成“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 內(nèi)開恩,可以決定“罪行輕微不起訴”。
但以“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予起訴。 可是如今有人要鼓動連“輕微罪行也不存
無論是檢察院對“販毒媽媽”作出不起訴 在”,那就逾越了“法內(nèi)開恩”的界限。
的決定,還是“決定書”里對藥效的認可,對 有人說,北風你是事不關(guān)己,唱高調(diào),未來
她們有利的“描述”都體現(xiàn)了我國司法機關(guān)的 這些有“管制藥”需求的龐大人群,為了親人活
溫情。 下去,如何在救人同時,規(guī)避“犯罪風險”呢?
但是這兩天,一些第一級的媒體反復(fù)報道 其實幾年前的《我不是藥神》事件,和本次
“張三媽媽”拒絕“認罪認罰”,其他三位媽 案件都體現(xiàn)了這類“藥品管制遭遇救命優(yōu)先”的
媽是不懂法以及無奈狀態(tài)下被迫簽訂“認罪認 案子,“法內(nèi)開恩”的界限。
罰書”。 我的建議是,“救子媽媽”與藥頭之間,只
現(xiàn)在有龐大的媒體力量,在支持她們從“ 進行“金錢交易”,切忌涉及其他環(huán)節(jié)。
輕微犯罪不起訴”向“救兒子最大,壓根無罪” 這次“不起訴決定書”里,描述非常柔軟,
的方向施壓。 說四位母親是為了“更好的獲得藥品”就協(xié)助藥
針對這一“全民輿情”的案件,頂級央媒 頭進行躲避海關(guān),接收,分寄藥品等行為。
的一個論調(diào)我是很支持的,那就是“法內(nèi)開恩”。 這個“更好獲得藥品”怎么認定?
“法內(nèi)開恩”是對中國封建社會幾千年“ 如果藥頭明確說:“你不幫我躲避海關(guān),分
人治高于法治”的修正,這和“法外開恩”的 寄藥品,我就不給藥給你”,這就帶有脅迫性,
訴求完全不是一回事,甚至是對立的。 四位媽媽就會無罪。
許多網(wǎng)絡(luò)發(fā)聲者,以“央媒下場要求檢察 可如果是“你幫我躲避海關(guān),分寄藥品,我
院改判”為核心觀點,這是他們或蠢或壞的帶 就給你打折,或者是延緩賬期等等”,那么四位
偏老百姓對這個案件的認知與定性。 ***幫忙,實際上就“獲利”了。
很多自媒體也用多年前的《我不是藥神》 如何區(qū)分“獲利”與“被脅迫”?
電影和背后的案件,與這個案件進行對比。 就是“救子媽媽”強調(diào)只“付錢買藥”,不
我要強調(diào),“法內(nèi)開恩”的本質(zhì)是“法律 涉及其他,藥頭給不給藥!
允許的范圍內(nèi),保留溫情與溫度”。 只要給藥,“救子媽媽”們切記維持“純粹
我和絕大多數(shù)人一樣,贊成“張三媽媽” 的金錢買賣藥品”關(guān)系,不要有任何“幫忙舉
為了“救兒命”海外代購管制藥,這是無罪的! 動”,最后即使被查,也是無罪的。
在這一案件中,最后只有“藥頭李四”被 如果“藥頭不給藥”,強調(diào)“只有幫忙躲避
判刑,張三媽媽等人都是“犯罪輕微不起訴”。 海關(guān),接收,分銷,才給藥”,那“媽媽”們要
犯了什么罪?媒體強調(diào)她們“代購給兒子 留下證據(jù),這構(gòu)成“脅迫”,也是可以往“無罪”
救命”,但是刻意模糊了她們協(xié)助“藥頭李 運作的。
四 ”,提供地址,接收和分寄這些“毒品類 所以在“買藥救命”事件中,我國法治機關(guān)
藥物”。 不會因為“花錢救命”給人入罪,一定是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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