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會議藏印條約又稱中英藏印條約,是1890年(光緒十六年)3月17日清朝與英屬印度在加爾各答簽訂的有關(guān)西藏事務的不平等條約。在1893年(光緒十九年)12月5日又根據(jù)《中英藏印條約》的規(guī)定簽訂《中英藏印續(xù)約》。
從18世紀70年代起,英屬印度就已開始尋找打開中國西藏門戶的通路。19世紀60年代,英國勢力深入或控制了毗鄰西藏的布魯克巴(今不丹)、廓爾喀(今尼泊爾)、哲孟雄(今印度錫金邦)等國以后,向西藏擴張的愿望更為強烈。1876年《中英煙臺條約》規(guī)定英人可自甘肅、青海、四川或英屬印度入藏,英印當局準備伺機實行。1884年10月,英印政府命馬科蕾籌辦進藏考察商業(yè)。1886年初,馬科蕾考察團在大吉嶺集合,準備入藏,因西藏地方堅決反對而作罷。西藏地方當局為防止英人入侵,決定在隆吐山設卡。隆吐山屬熱納宗,熱納宗屬西藏,曾由達賴喇嘛撥給哲孟雄部長期放牧,英國人說成屬哲孟雄。
英國以藏兵“出境”駐哲孟雄的隆吐山“阻塞商路”為由,決定動武,發(fā)動侵藏戰(zhàn)爭。1888年3月,英軍進攻并占領了隆吐山,進而侵占納蕩、對邦。9月,清政府派駐藏幫辦大臣升泰與英國議和,談判停戰(zhàn)劃界。在第一次談判中,雙方就哲孟雄、藏哲邊界和通商三個問題展開激烈的爭論,由于雙方爭執(zhí)不下,談判中斷。1889年,清政府又派中國海關(guān)總稅務司英人赫德之弟赫政作升泰的翻譯和助手,與英印政府繼續(xù)談判。清政府于1889年7月、9月先后提出兩個草約,均遭到英印政府的拒絕。英國政府為了防止其對手沙皇俄國在西藏問題上找到可乘之機,希望盡快結(jié)束中英關(guān)于西藏問題的談判,一再催促英印總督早日結(jié)束談判。12月16日,英印政府通過赫政向升泰提出新的四條草案,清政府接受。1890年3月17日,升泰與英印政府總督蘭斯頓在加爾各答正式簽訂了《中英會議藏印條約》。
《中英會議藏印條約》共8款,主要內(nèi)容有:清政府承認哲孟雄歸英國保護;劃定西藏地方與英屬哲孟雄的邊界;有關(guān)雙方游牧、通商等事宜容后再議等。
《中英會議藏印條約》的簽訂,使哲孟雄完全脫離中國,而關(guān)于邊界及緩議諸項為英印進一步侵略西藏鋪設了道路。 與此同時,1890 年中國和英國簽訂的《中英會議藏印條約》劃定了中國西藏地方和錫金之間的邊界。 根據(jù)該條約規(guī)定,洞朗地區(qū)位于邊界線中國一側(cè),是無可爭議的中國領土。洞朗地區(qū)位于中國西藏自治區(qū)亞東縣,西與印度錫金邦相鄰,南與不丹王國相接;當6·16印度非法越界事件發(fā)生后,中方援引該條約維護自身在洞朗地區(qū)的權(quán)益。
責任編輯:擱 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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