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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族自古不缺民族英雄,也不乏“漢奸”之徒,其又以近代為甚,文化界尤甚。除抗日戰(zhàn)爭勝利后極短時期,確以“漢奸罪”論處所懲罰之極少數(shù)外,歷史“漢奸”則多以史鑒之,而受道德、精神、情感之撻伐。近年來,由于意識形態(tài)領域斗爭的弱化,社會中甚至出現(xiàn)黨內“文化人士”,借歷史虛無主義之便,以“學術”名義大肆宣揚反動言論,為反動派——歷史罪惡的加害方張目,大興漢奸文化,致使社會中“漢奸言論” “媚日”之風甚囂塵上。馮瑋即是其中代表。
是“學術之辯”還是“漢奸言論”?
近年來,整個社會特別是文化研究界出現(xiàn)了極端嚴重的歷史虛無主義逆流,借意識形態(tài)弱化之機大打出手。他們假“學術研究”之名,利用民眾信息的不對稱向社會大眾公開半公開傳播一些斷章取義的敵方所謂“史料”,挑戰(zhàn)中華民族的道德觀、價值觀底線,以沖擊、顛覆、破壞早已達成的社會共識,美化敵國、反動派對中華民族所帶來的難以清算的侵略罪孽和空前災難,嫁罪于中華民族,為兇殘的軍國主義日本洗罪。在精神和文化上毒害我同胞,成為事實上的“漢奸”勾當。
那么,我們如何區(qū)分“學術研究”與“歷史虛無主義”的界線呢?
首先,學術研究,是秉承對歷史負責的態(tài)度,通過大量未知資料的研究和發(fā)掘,使歷史事件更翔實、更權威。從而更具對現(xiàn)實的教育、指導意義;而不是去片面挖掘敵國加害方的所謂“獨家秘聞”的方式,用斷章取義的一粼一爪的所謂“證據(jù)”,來試圖顛覆整個社會包括事件各方當事者早已達成的社會共識。且有意為敵國、為加害方開脫罪責,把事件的發(fā)生責任轉嫁到本國同胞,受害方、正義的一方;其二、以上所有行為和言論都是以公開半公開,而非“學術研究”場合,故意把信息傳播的受眾,擴大到普通民眾,并用加害方——敵國極端反動分子的結論和提供的只言片語,誤導同胞,為敵國極端反動分子張目。
“漢奸”與“誹謗”
中國歷史,漢奸文化可謂源遠流長。然用“漢奸”一詞來狀漢奸行為及言論卻并不見長?!爸腥A民國”之前,史上可以《辭?!贰皾h奸”一詞來定義的“漢奸”行為及言論,不勝枚舉。然只有少數(shù)”有幸”成為國人國史中的“漢奸”,其他,則多名列《貳臣傳》之中,結歡于異主,雖有漢奸之實罪,并無追訴“漢奸”之責。近代一來,同胞就唯以“漢奸”一詞冠之,略表對“漢奸”行為的憤慨和發(fā)泄。歷史中,有足夠多的例子,在當時、當事,身背“漢奸”之罵名而身首異處的民族英雄,也有行“漢奸”之實而未背“漢奸”之名的例子。因而民國以前,“漢奸”只是人們對出賣本民族利益,或者以為其出賣民族利益的人所進行的道德譴責和情感表達,是基于情感的判定而非“法律”判定。或者說是中華民族為維護本民族利益而在文化上、政治上的宣示。那時,“漢奸”一詞在人們的話語體系中,與其他“貶義詞”一樣被廣泛使用。直到“抗日戰(zhàn)爭時期”頌布了《漢奸懲治條例》,“漢奸”才由一般性貶義詞上升為“法律”而成為“漢奸罪”,并因此以“漢奸罪”判處幾個當時公認的“漢奸”。也就是說,在那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人們對“漢奸”行為的告訴,都是有其“漢奸”的確證為依據(jù),否則將面臨“誹謗”的指控。因而,也就有了以“漢奸”為“原罪”的,誹謗罪存在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漢奸”由特定的“法律”罪名,漸漸又恢復到“漢奸”一詞的本源上,而與“罪行”相脫離。因此,”漢奸”又同漢語言學中其他的貶義詞一樣而被民眾在生活中大量使用。指斥某為“漢奸”,只是一種狀人狀事的貶義性情感表達,與使用“阿貓”“阿狗”,毫無二致?!皾h奸”詞當脫離其“行”含義指控后,其詞語的使用就勿須法律“事實”的實證,從而亦脫離“誹謗”與污蔑之虞。魯迅先生曾公開罵梁實秋先生為:“資本家的乏走狗?!蔽覀兪菦]見梁先生拿起“法律”武器來告訴魯迅先生“誹謗”。用一個情感上貶義詞來告訴“誹謗罪”,庶幾可笑。比加“強奸”,指控某人強奸某人需要實證,但我們往往指斥“強奸民意”就毫無誹謗之虞。
歷史上的漢奸之禍與馮瑋“漢奸”之實
中華民族歷史上的漢奸之禍,應伴隨著私有制產生而產生。為了個人的利益而侵犯損害民族利益的事件,歷史上時有發(fā)生。而漢奸文化的盛行則于宋代以后,特別是抗日戰(zhàn)爭時期為最。然而,至今為止,確以“漢奸”罪而懲處的卻只有汪精衛(wèi)等一干人犯,而歷史上的其余“漢奸”,除少數(shù)被人們口口相授承受道德情感的撻伐外,則多未被鐵定于歷史的恥辱柱,這就造成了“漢奸文化”的土壤。與這些政治漢奸相比,中國“文化漢奸”的土壤尤其昌隆,到目前也并未徹底根出。因此,“漢奸”的非罪化并不能使“漢奸文化”與“漢奸”不會產生,漢奸罪的取消,并不必然帶來“漢奸言論”和“漢奸行為”的消除,甚至會有加劇之勢。
隨著近年來“歷史虛無主義”的歪風大行其道,文化界、學術界特別是“史學界”,打著“學術研究”的幌子,使“漢奸文化”甚囂塵上。這其中又以為日本帝國主義——罪惡的加害方張目的馮瑋,更為可惡和猖狂!那么,馮瑋是如何為日帝國——罪惡的加害者洗地,而又無恥的把戰(zhàn)爭罪責強加于受害同胞——中國人民身上的呢?馮瑋說,日軍在南京兇殘殺害我30萬同胞,是“因為日軍當時未宣戰(zhàn)”,因此“不受戰(zhàn)爭法之約束”。真是奇文共欣賞呵!為日本帝國主義劊子手洗地竟能無恥之尤到如此地步,汪精衛(wèi)地獄有知,恐已細思恐極了。難道強盜劊子手們不對弱小的被屠殺的人民“宣戰(zhàn)”,就可以“合法”進行屠殺而不受追究了嗎?日本強盜從來都是不宣而戰(zhàn),難道他們殺人就都“合理”了嗎?!難道是那被殺戮的30萬無辜同胞自己不好而應受日帝的屠殺嗎?!他又說,近代以后的中國歷史,嚴格來說不是歷史,而是“政治宣傳”;“長期的愛國主義教育”,使“謊言”被當作歷史,以致很多人不知道何謂歷史…今天的“漢奸言論”,也終將被接受。——由此可見,馮瑋對“漢奸”的指斥,是何等傲慢,并不以為恥,反而喜形于色,他很享受自己的“漢奸言論”,更對“漢奸”罵名悉數(shù)笑納。對他來說,“漢奸”并非是對其的誹謗與污蔑,而是褒獎!
任何重大歷史事件的論定,都是由當事人依據(jù)當事各方的大量細致的信息所形成的社會共識。而馮瑋卻在遠離事件的今天,用加害方——一直希圖美化日本軍國主義侵略行徑中的極端反華分子的一粼半爪的信息,來推翻和顛覆早已達成的社會共識,并惡毒攻擊為“謊言”“政治宣傳”等,大肆推銷和販賣日本右翼的戰(zhàn)爭觀和侵略史觀,似乎日本的侵略和殘暴屠殺是我們同胞“自己不好”。甚至妄言“盧溝橋事變是受中共影響很深的宋哲元部”向日軍開槍的結果。噫吁戲,真是無恥之尤!盧溝橋即非中日邊界,更非日本領土。日本侵略者把屠刀架在中國人民的脖子上日久,馮瑋卻不譴責,中國人民稍有不滿與反對,在馮瑋眼里卻就要承擔戰(zhàn)爭的“肇事罪責”,并且要把肇事“禍水”嫁罪于中共頭上!作為一個“為史”者,他對日本右翼的所謂“史料”深信不疑,卻對其他“史料”百般挑剔與指責,甚至對我民族英雄左權將軍的戰(zhàn)死,都要加以吹毛求疵的懷疑和指摘,并進而欲達到對中共的污蔑目的。作為一個中國“學者”,實不能用“漢奸”來狀其狼心狗肺!
然而,現(xiàn)在正義之士的困境是,面對其令人發(fā)指的漢奸言論,由于“漢奸”的非罪化,并不能以其“漢奸言論”而懲處之,只能用“漢奸”來對其行道德的指斥和空泛的譴責。即便如此,還將面臨其惡人先告狀的“誹謗”指控。何等滑稽可笑。
國法與共產黨之家法
天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正當歷史虛無主義者彈冠相慶于因法律的疏漏而得以逍遙法外之時,黨的十八大以來所制定的“黨員干部處分條例”卻如晴空霹靂,給予正義之士以希望,歷史虛無主義者以重創(chuàng)!馮瑋們本沾沾自喜于法律的空子之中,卻不道一張無形的黨紀大網(wǎng)迎面罩下。國法不能,黨紀何虞!
中共紀律條例中明文規(guī)定:一切歪曲重大歷史事件,和黨史、軍史的行為必以黨紀懲處之。并且已經行動起來,“黨史研究部門對反擊歷史虛無主義不力”的批評,就將是向“歷史虛無主義者”發(fā)起總攻的動員令。因此,這幫打著“學術”研究外衣,行顛覆、篡改關乎我中華民族死生攸關的重大歷史事件的歷史虛無主義者,終將被重新扔進歷史的垃圾桶。(蘭博途 反歷史虛無主義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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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淺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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